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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投诉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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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期限
处理期限
发布时间:2007-09-27 19: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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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上海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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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诉办接产品质量申诉后,在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2、产品质量争议调解,自接到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一般情况下三十日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延长三十日。
3、调解不成的,及时终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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