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1、申诉人可通过来电、来访、来函、上网方式进行质量申诉。 2、投诉办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处理决定:投诉办根据受理的产品质量申诉,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不处理的决定。 1、处理: (1)当场处理:对来电、来访反映被申诉人未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包"义务的产品质量申诉,当场与被申诉人取得联系,情况核实后,责令责任人立即予以改正。 (2)送检处理:对存在产品质量争议的申诉,在征得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同意后,做好记录,送有关法定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根据检验结论予以处理。 (3)调解处理:征得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同意,约定时间,请双方同时到场进行调查核实申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进行产品质量争议调解。若经调解,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产品质量争议调解书》,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自觉履行。调解书必须由申诉人、被申诉人、调解人分别签字方有效;调解不成,应及时终止调解,并填写终止调解书。终止调解书即使一方不签字,但同样生效。 (4)举报处理:对举报本辖区以内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需行政执法的,报送稽查大队领导批准后予以查处。
2、移送处理: (1) 对接受的产品质量争议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2) 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3) 对举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政违法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4) 对举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移送产品质量申诉,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并将有关申诉材料一并移送。
3、不处理: 凡属上述不受理范围的产品质量申诉不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