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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热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投诉办公室受理范围
受理范围

发布时间:2007-09-27 19:17:06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上海质监字体:【
1、本市生产、经销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要求的;
2、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使用性能的;
3、产品质量实际水平与产品合格证书、说明书、优质标志、认证标志、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不相一致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局不予受理:
1、未提供被申诉对象的名称和地址的;
2、无发票凭证的;
3、超过质量保证期的;
4、属购买时被明示是处理品、次品或等外品的产品;
5、属于外观质量问题的;
6、在非指定的维修点修理的;
7、属私下交易的;
8、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
9、未提供足够证据,受理部门又无法查证的;
10、法院、仲裁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等部门已受理或处理过的;
11、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
12、其他不符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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