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本市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2、管理全市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对产(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
3、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提高产品质量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准产证的管理工作。
4、 管理和监督全市质量认证工作。对国家规定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推进工程设备监理工作。
5、管理和监督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并监督检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制(修)订、审批和发布本市地方标准;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6、管理和监督全市计量工作。组织建立和管理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制定、修改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负责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的自治认可和考核管理工作;负责计量公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7、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8、负责全市食品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卫生行政许可证工作,负责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核发证;组织开展食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担食品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9、建立和健全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市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对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检测机构的审查、认可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10、组织指导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科研、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考试工作。
11、代表本市参加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活动;管理《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WTO/TBT)有关标准和技术法规在本市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12、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13、对区县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14、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