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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编号: 沪质技监特〔2007〕138号
产生日期: 2007-03-27
发布机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气瓶充装单位,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其他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规范气瓶充装和行政许可行为,鼓励气瓶充装单位向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方向发展,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要求,结合本市气瓶充装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了《上海市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4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实施细则

  一、气瓶充装单位规模应达到:

    1.注册资金:不小于100万元;

    2.占地面积:不小于2000m2;

    3.气瓶充装、储存建筑面积:不小于800m2。

  二、气瓶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应不少于下表所列数量:

气体

种类

永久气体

液化气体

溶解乙炔气体

液化

气体

低压液

化气体

高压液

化气体

充装

介质

及规格

O2

(氧)

40L

N2

(氮)

40L

H2

(氢)

40L

Ar

(氩)

40L

NH3

(液氨)

C3H8(丙烷)

Cl2

(液氯)

CO2

(二氧

化碳)40L

C2H2

(乙炔)

液化

石油气

15kg

50kg

自有

产权

气瓶数(只)

3000

2000

3000

2000

100

500

3000

1000

6000

10000

1000

  注:1.有工业管道输送气体的充装单位其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可以比上表所列数值减少1/2;仅对本单位供应气体的充装单位其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可根据其实际需求量定;对崇明和长兴岛上的气瓶充装单位其占地面积、充装和储存建筑面积、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可分别为上述数值1/2;中心城区的气瓶充装单位其占地面积、充装和储存建筑面积可适当减少,应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2.对充装2kg、5kg10kg20kg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其自有产权气瓶数量每种规格不应少200只或总数不应少于400只;充装低温绝热气瓶的充装单位其低温绝热自有产权气瓶数量应不少于20只;对未列入上表规定的其他气体的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应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三、储存能力

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至少具有二台(含二台)50m3(含50m3)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且应有残液处理能力,其他气瓶充装单位储存气体的能力应与其充装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相适应。

四、根据《气瓶充装许可规则》规定,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内容按照附件1“气体充装单位现场监督检查大纲进行,检查后填写附件2“气瓶充装现场安全监察(年度监督检查)记录表

气瓶充装单位在持证有效期内,若连续4年年度监督检查均为合格且能达到有关要求,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可凭4年年度监督检查记录表或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直接换发新证。

五、气瓶充装单位每年12月份应当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3“气瓶充装单位年度报告

六、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要求,采用计算机对本单位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同时应用信息化的手段(电子标签)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七、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气瓶出厂跟踪和定期召回制度。

八、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证(项目)的单位(含换证)应满足相关要求,对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应于二○○七年十月一日前达到本细则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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