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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擅自出厂、销售未经3C认证的童车案

发布时间:2009-06-25 16:32:47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青浦区质量技监局字体:【

  一、案情介绍:

  2009年1月16日上午,接外省市质监局协查函,青浦区质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辖区内的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在该公司成品仓库内有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成品电动童车。执法人员发现一批KB-1078等型号的成品电动童车未标注CCC标志,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该批电动童车型号也未覆盖在该公司的认证证书中。根据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的该公司的发货凭单,该公司有销售KB-1078等型号的电动童车的情况。

  另外,执法人员根据对该公司登记保存的账册、发货凭单,发现该公司有销售浙江一家童车厂(以下简称B童车厂)生产的扭扭车、伞车、推车等童车的情况。但执法人员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检索B童车厂,未检索到B童车厂的认证证书,并且A公司也无法提供B童车厂的认证证书。通过执法人员的进一步调查确认,A公司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电动童车1097辆、销售B童车厂生产的扭扭车等童车17716辆,违法所得合计70897.54元。

  二、处理决定:

  2009年3月5日,经青浦区质监局案审委讨论认定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在调查处理过程中上述产品通过了型式试验并及时申请办理3C认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酌情从轻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罚款伍万元正;3、没收违法所得柒万零捌佰玖拾柒元伍角四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A公司没有异议,并及时履行了行政处罚。

  三、分析点评:

  1.案件比较典型

  由于市场和产品的特点,童车尤其是电动童车更新换代速度快,导致产品型号繁多。同时3C认证规则规定,已认证产品的主要部件发生改变需重新认证。而生产企业为了减少认证费用,只对部分产品进行强制认证或者未及时对新型号和主要部件发生改变的已认证型号进行追加认证及重新认证,导致超出认证范围生产销售现象比较普遍。

  2.案件查处的难点

  在本案中,A公司与B童车厂系同一法人下的不同公司。B童车厂销往A公司的扭扭车、伞车、推车等童车,没有销售发票。导致执法人员无法通过B童车厂的销售发票,掌握B童车厂销售扭扭车等童车的销售价,从而难以计算A公司销售B童车厂生产的童车的违法所得。

  3.成功办案的经验

  针对本案查处的难点,执法人员对B童车厂的法人进行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详细询问了B童车厂销往A公司的所有型号的童车的销售价格。另外,执法人员走访了辖区内其他童车生产企业,向企业主调查、了解其他企业销售相似款式的扭扭车、伞车、推车的价格。从而做到心中有数,为计算、核对A公司的违法所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服务与监督相结合。

  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相对人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宣贯。针对相对人在办理3C认证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进行了帮助。同时充分考虑了相对人提出的意见,结合相对人在调查过程中及时申请办理3C认证的情况。青浦区质监局对A公司,酌情予以了从轻处理的决定。体现了服务为本的执法思路,同时有效消除了相对人的抵触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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