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不法商人开始利用网络信息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牟取暴利,并有日趋严重的趋势。2007年至2009年,虹口区质监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公安虹口分局重拳出击,连续查获、端掉“vivi-style”、“USPS”、“清茶-品铺”等五家利用网络销售冒用他人公司名称、地址及产品标识服装的实际经营窝点,所售假冒服装涉及品牌有“NIKE”、“ADIDAS”、“PUMA”、“LEE”、“JACK&JONES”、“ONLY”“E.Land”等二十余种,查获假冒服装8000余件(条),涉案货值金额高达500余万元,5人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已有2人被判有期徒刑,有效整治了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了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网络售假行为主要特点
网络售假行为是网络科技发展和经济利益驱动下出现的新问题,与传统的制假售假行为相比,其具有明显特点。
1、销售载体的隐蔽性。首先,网络店铺无需工商登记,无需税务登记,无需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虚拟店主,虚拟店铺,隐匿了其真实的信息,游离于质监、工商和税务等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管之外,处于不好管、管不到的状态。其次,买卖双方一般以网上订单、网下快递、款到发货的方式进行交易,交易过程从现实中的实体店变为网络上的虚拟店铺,从面对面的直接交易变为通过网络平台的间接交易,所以交易行为具有隐蔽性。
2、销售行为的欺骗性。由于店主只需网络注册,未经有关法律审批等手续,网上店名都是虚拟的,不法商人利用网络钻法律空子,通过频繁点击自己网络店铺,提升网络点击率,虚构评论,骗取网络市场信誉和客户信任,所售的服饰等假冒产品多以“外贸库存、多单货”等欺骗手段进行售假。
3、销售成本的低价性。如上所述,网络店铺未经法律审批手续,无需交纳各类管理费用,只需购置几台电脑,以家庭作坊的形式即可经营,相对实体商铺成本低下,加上其极具隐蔽性,风险小、获利快。
4、消费群体的集中性。网络销售假冒服饰生意如此火爆,除了销售模式的低成本以外,关键有一定的市场,即存在相当规模的消费群体(而且面向全国各地甚至境外)。据调查,处于这一消费层次的购买者主要集中在院校在读学生和刚入社会不久的青年男女之中,他们没有很强的经济消费能力,但又有追求时尚的虚荣心理,所以一些不法商人迎合了这些消费群体的心理需求。
二、案件查处过程及主要做法
1、充分做好案前侦察。要捣毁网络售假窝点,必须首先查清网络店铺背后的实际经营场所。举报人虽然提供了店铺名称等线索,但由于店主身份和店铺名称都是虚拟隐蔽的,对实际查处工作来讲,可利用价值不大。为此,办案人员充分利用网上有限资源,通过以客户身份与网络店铺工作人员进行QQ聊天等方式,争取店主和经营者信任,消除他们的戒备心理,并在不惊动相对人的情况下,深入实地采点摸排,准确锁定目标,充分做好案前侦察工作,为后续查处工作打下基础。
2、加强与公安联手。由于网络销售物品的实际经营场所大都分散于居民住宅区,不是质监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范围。另外,从以上四起案件看,涉案货值金额较大,为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执法的有效性、强制力,我们加强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积极主动地争取他们的支持与帮助,确保查案工作得以顺利实施。
3、多方收集有力证据。由于网络销售行为区别于传统的销售方式,买卖双方几乎没有书面销售凭证,加上涉嫌假冒的产品数量巨大,如何对待售和已售出产品进行真伪鉴定?这对传统查案取证工作是一个挑战。为此,执法人员多管齐下,从五个方面收集和固定证据,使证据之间环环相扣,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确保证据客观、准确、充分:一是根据相对人的口供和证人证言;二是请生产厂家对被查获产品作真伪鉴定;三是走访被假冒生产厂家,调查了解正规产品的销售方式,确认是否存在网络销售方式,同时对正规品牌产品销售价格进行比对确认;四是走访相关购买者,对假冒产品作进一步确认;五是通过与淘宝网总部取得联系,对相对人的交易数据予以确认。
三、启示与思考
通过查处这些网络案件,给了我们质监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许多新的启示与思考。
一是要解放思想,进一步扩大执法领域。随着市场经济和网络科技的发展,伴随着市场经营手段的多元化,使质监行政执法工作面临了许多新的形势、任务和课题。对行政执法工作来讲,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进一步拓展执法思路,扩大执法领域,特别要从传统的有形市场延伸到无形的网络市场,力求执法工作有新的突破。
二是要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执法有效性。网络打假是一项新的执法领域,对执法工作者来讲,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打击查处网络售假行为,无论对案情的前期暗访调查,还是查处过程中证据的收集确认,都有别于传统的查处手段,执法工作者只有不断地更新观念,加强学习,善于总结,尤其要加强对执法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摸索和探寻执法工作规律和思路,丰富经验,才能提高执法工作的有效性。
三是要加强监管,大力整治和净化网络市场环境。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市场必然走向家庭,趋向普及,如何规范网络市场行为、净化网络市场环境,关键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更要从法律规范这个根本对网络市场准入、经营行为、监管方式等作出制度性规定,从制度上、源头上确保网络市场规范、有序,确保民生质量,维护百姓利益,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