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印发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人[2003]145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做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2004]385号)文件要求,不断提高质量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现就本市开展2008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再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获《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在本市工作的人员。
二、学分要求
1.初级每年不少于4个学分,以选修为主;
2.中级每年不少于10个学分,其中4个必修学分,其余为选修学分。
三、培训项目
1.必修项目
由国家质检总局每年发布一次,目前只发布了2004年质量专业职业资格继续再教育必修项目培训大纲,适用于2001年、2002年、2003年获证人员。(即2008年没有必修项目培训)
2.选修项目
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发布一次,具体项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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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培训项目 |
适用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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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 |
《产品法律责任》 |
每年度注册登记初、中级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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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 |
《六西格玛实施技巧》 |
每年度注册登记初级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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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 |
《六西格玛核心教程》 |
每年度注册登记中级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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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 |
卓越绩效管理 |
每年度注册登记初、中级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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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
项目质量管理 |
每年度注册登记初、中级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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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
质量功能展开 |
每年度注册登记初、中级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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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
精益生产 |
每年度注册登记初、中级人员 |
3.选修项目也可选择“办法”中《质量专业资格继续教育项目及学分对照表》的其它项目。
四、培训要求
1.选修项目
(1)适用于注册登记后,自修学分没有条件完成的;
(2)每年注册登记人员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选修项目培训;
2.今年再教育培训时间为7月~10月,并在年底前开展注册登记工作(含再次注册)。
五、学分登记
按规定已完成选修学分人员,须保存好相关证书、证明、奖状等,以便办理学分登记(另行通知)。
六、培训单位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以下三单位为本市再教育培训机构:
1.上海质量教育培训中心:www.sqtc.org.cn
电话:52386600*3103、52389937;52389931(传真)
地址:武夷路258号2号楼
联系人:陈老师、张老师
2.上海质量技术监督教育培训中心:www.sbqttc.com
电话:54040057、54047282、26267977;54048025(传真)
地址:长乐路1219号16楼
联系人:凌老师、程老师、戴老师
3.上海市质量技术应用统计学会:www.sqtcs.com
电话:53079920、53079925*801、802;53079926(传真)
地址:西藏南路1332号1205室
联系人:瞿老师、裴老师
七、其他
相关文件查询可登陆以下网站:
1.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
2.中国注册质量工程师网站:www.ccqe.org.cn
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shzj.gov.cn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