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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中心办事指南行政管理事项
产品质量鉴定

发布时间:2008-05-29 12:27:36访问次数: 字体:【
一、办理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
   
二、办理职责: 指定鉴定组织单位,实施质量鉴定工作
   
三、办理依据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四、办理范围: 下列申请人,有权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一)司法机关;
(二)仲裁机构;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四)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五、办理条件: 下列情况以外的质量鉴定申请均予以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以上办理范围的;
(二)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
(三)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
(五)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按以上办理条件提出质量鉴定申请,填写"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书”;
(二)办理部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发出"产品质量鉴定联系单”。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三)申请人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签订"质量鉴定委托书”;
"质量鉴定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1、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3、委托质量鉴定的项目和要求;
4、完成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
5、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6、违约责任;
7、申请人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填写时间;
8、其他必要的约定。
(四)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质量鉴定工作。由专家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独立进行质量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五)申请人及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条件,对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使质量鉴定无法进行的,可以终止质量鉴定;并发出"质量鉴定终止通知书”;
(六)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质量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并对质量鉴定报告负责;审查无误后,及时将质量鉴定报告交付申请人,并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七)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八)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将各有关鉴定材料归档。
   
七、办理期限: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九、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7:00
   
十、办理地点及咨询投诉电话: 宜山路716号一楼办证大厅
54264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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