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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
发布时间:2008-05-29 12: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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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二、办理职责:
对产品按照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产品的各项质量指标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具备批量生产能力的企业,依法进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
三、办理依据:
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四、办理范围: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在上海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五、办理条件:
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等技术内容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被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为现行有效标准。
六、办理程序:
(一) 采标标志资料预审。
市属企业采标预审材料报送各有关主管局、集团公司或其委托的上海市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区、县属企业报送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资料预审。
1. 企业到资料预审部门领取《采标标志备案报告表》并填写;
2. 企业应备其他采标预审材料:
1) 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文本,且文本均为有效。
(如属于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应附报被采用标准的原文、译文);
2) 产品标准中主要性能指标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相应内容的对比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除外);
3)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或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设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全性能检验报告;
4) 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情况说明(企业概况、采标特点分析、采标措施、效果分析);
3.预审符合后,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报告表》上盖章。
(二) 采标标志备案
1.企业将采标标志备案报告表(一式四份)及预审材料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2.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受企业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申请后,进行审核备案,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并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备案。备案后退回两份采标标志备案报告表。
备案部门可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向社会公告,每一项产品代收标志公告费500元。
七、办理期限:
市局在受理备案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颁发证书。
八、有效期: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有效期五年,到期需继续使用采标标志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更换证书。
九、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7:00
十、办理地点:
宜山路716号一楼办证大厅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54264368
附件:
《采标标志备案报告表》(格式文本)
标准水平对比表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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