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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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5-28 12:58:46 | 访问次数: |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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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名称: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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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 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 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 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 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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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许可条件: |
申请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开展量值传递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经计量检定合格( 无计量检定规程的, 按校准执行); (二) 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 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 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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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实施机关: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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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许可程序: |
(一) 申请单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技术资料( 详见申请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的, 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当场或者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仍不符合要求的, 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 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还申请单位。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初审合格的考核申请项目, 委托中介机构承担考核。 (三) 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组织计量标准考评员或有关专家成立考核组, 对计量标准进行考核。承担考评任务的考评员或专家, 依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对申请考核的计量标准进行考评, 考评合格的填写考评意见, 并将考评后的资料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 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不合格的, 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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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许可期限: |
(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5 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 (二) 考核计划下达后, 承担考核任务的考核单位或专家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评任务。 (三)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承担考核单位或专家组上报的考评资料后,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 审核合格的,10 个工作日内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审核不合格的, 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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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收费: |
收费标准依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沪价费(2005)041 号文件和沪财预联(2005)16 号文件进行收费。 计量标准考核费每项600 元, 复查考核费每项300 元,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每证1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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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请时需要 提交的材料目录: |
( 一)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份和电子版一份;(申请书的所有栏目应详尽填写,原件应当在“申请考核单位意见”和“申请考核单位主管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电子版的内容应当与原件一致。) 2)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 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6)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注:1.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文件复印件一套。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相应栏目中应当提供《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和《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 ( 二) 申请计量标准更换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器主要配套设备后, 不改变原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及准确度等级的, 开展检定/ 校准项目也无变更的, 申请计量标准更换, 应当填写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两份, 并提供更换后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 三)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份和电子版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 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复印件一份; 10)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 四) 申请计量标准暂时封存及撤消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计量标准封存( 或撤消) 申报表( 网上下载) 一式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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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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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办理地点: |
宜山路716号一楼办证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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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
54264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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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3、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 4、计量标准封存(撤销)申报表 5、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参考格式) 6、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试验记录(参考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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