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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发布时间:2008-05-28 10:52:06访问次数: 字体:【
一、项目名称: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三、许可条件:   1、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2、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
  3、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
  4、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5、通过计量行政部门组织的计量基础理论、专业理论和操作技能三项考试。
   
四、实施机关: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许可程序:   申请人员可到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shzj.gov.cn)下载《上海市计量技术人员考核申请表》和《上海市计量检定人员考核项目表》(见最下面),也可到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核办公室(长乐路1227号805室,电话:54042022,邮编:200031)直接报名和查询考核项目。
  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分为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到期复查和补考。每次考核最多申请2项专业项目。
  首次申请人员应带好申请表。
  增项申请或到期复查应带好申请表、检定员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检定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复查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到期复查超过2项的,一般只抽查2个项目。
  计量检定人员考试有不合格的,一年内允许对不合格项目进行补考,申请补考时请带好上次考试的成绩单。超过一年的,须重新申请。
  考试成绩及办理证书。自考试(笔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考生凭准考证号和考生姓名到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shzj.gov.cn)上查询。考试合格且符合规定的,由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部门签发计量检定员证。考试不合格或不符合规定的,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首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领证时需提交学历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同时附一张一寸免冠照片。
   
六、期限:

考试成绩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签发计量检定员证。

   
七、收费: 收费根据沪价费[2005]041号、沪财预联[2005]16号文件执行。
   
八、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需要提交的材料:
(1) 《上海市计量检定人员考核申请表》一份。
(2) 首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人员需提交高中以上学历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3) 增项和复查人员需提交计量检定员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4)补考人员须提交上次考试的成绩单一份。
   
九、办理时间: 报名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
报名地点:长乐路1227号805室
缴费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7:00
缴费地点:宜山路716号办证大厅 注:先报名,后缴费。
   
十、联系电话: 54042022
   
   
  附件:  《上海市计量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申请表》(格式文本)
   《上海市计量检定人员考核项目表》
   计量检定人员考核申请须知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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