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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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5-28 08:44:03 | 访问次数: |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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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名称: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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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许可依据: |
《计量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 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 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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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许可条件: |
1、具有法人资格; 或者有独立建制, 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 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的单位。 2、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3、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 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4、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 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 并经考核合格。 5、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6、根据实施《计量法》和量值传递工作的需要, 统筹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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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实施机关: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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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许可程序: |
1、申请单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递交申请材料。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5 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市强检工作的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受理。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 考核组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考核日期由考核组和申请单位商定, 现场考核为1 ~ 2 个工作日。 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考核组上报的《考核报告》和《纠正措施报告》, 决定是否颁发《计量授权证书》。决定授权的, 在10 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 决定不授权的, 即日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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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许可期限: |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 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现场考核日期由考核组和申请单位商定,现场考核为1~2天。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考核组上报的《考核报告》和《纠正措施报告》, 决定是否颁发《计量授权证书》。决定授权的, 在10 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 决定不授权的, 即日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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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收费: |
根据市物价局、财政局文件[ 沪价费(2005)041 号、沪财预联(2005)16 号] 的规定, 收费标准为: 证书费10 元, 考核费15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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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
1. 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 1 份 2. 机构法定代表人聘任文件副本 1 份 3. 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副本 1 份 4. 考核项目表( 检定项目) 1 份 5. 考核规范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 1 份 6. 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 1 份 7. 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 1 份 8. 质量手册 1 份 9. 程序文件目录 1 份 10. 已参加的实验室之间比对和( 或) 能力验证活动目录及结果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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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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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办理地点: |
宜山路716号一楼办证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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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
54264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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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书(示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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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