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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发布时间:2008-05-28 09:07:59访问次数: 字体:【
一、项目名称: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的各类检测机构, 应当符合设备、人员、制度、环境等方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要求, 并向市质量技监局申请计量认证。”
   
三、许可条件: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第三方公证性地位;
2. 申请的项目已有可依照执行并作为依据的,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国内、国际标准/ 规程、规范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3. 检测能力上达到申请项目所依据的国内、国际标准/ 规程、规范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水平;
4. 具有满足计量认证要求的组织机构、人员、场地( 固定的、临时的或流动的)、检测仪器设备和质量保证措施。
  许可条件为通过计量认证评审, 评审内容详见《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四、实施机关: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许可程序: ( 一) 申请人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计量认证, 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
1、《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 一式二份)
  如涉及国家实验室认可评审, 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执行。网址: www.cnca.gov.cn
  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网站下载《计量认证/ 审查认可申请书》。网址:www.cnas.org.cn
2、典型检测报告(1 份)
3、质量手册(1 份)
4、程序文件目录(1 套)
5、其它证明文件:
(1)、独立法人实验室:
   法人地位证明文件( 首次、复查)
(2)、非独立法人实验室:
   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法人授权文件
   实验室设立批文
   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3)、固定场所证明文件( 适用时)
(4)、检测/ 校准设备独立调配的证明文件 ( 适用时)
(5)、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 ( 适用时)
(6)、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
(7)、从事特殊检测/ 校准人员资质证明( 适用时)
   在证书有效期内涉及人员、检测依据标准、场所、
   单位名称变更等申请见附件
( 二) 受理
   自接到申请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并出具书面通知书。
( 三) 组织评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 委托中介机构安排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审。
( 四) 批准和发证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和评审材料进行审查, 并在2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符合发证条件的, 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 日内, 颁发计量认证证书。
   
七、收费: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费(2005)041 号、沪财预联(2005)16 号),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每证10元, 计量认证费每个机构1200 元。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7:00
   
九、办理地点: 宜山路716号一楼办证大厅
   
十、咨询投诉电话: 54264368
   
附件:
 《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报告》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2007年1月1日实施)
  办事流程图
 标准变更申请表
 单位场所变更申请表
 单位名称变更申请表
 人员变更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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