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校准实验室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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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5-28 08:47:42 | 访问次数: |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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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名称: |
上海市计量校准实验室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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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许可依据: |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 对强制检定以外的计量器具, 可以自主进行量值溯源, 或者选择有资质的计量校准机构进行量值溯源。”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开展计量器具校准或者计量鉴证业务的机构, 应当经市质量技监局资质认定, 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后, 方可开展计量器具校准和计量鉴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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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许可条件: |
1、机构章程; 2、固定的承办计量器具校准业务的场所; 3、不少于50 万元的注册资本; 4、与计量校准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计量校准设备; 5、至少5 名与计量校准业务范围相适应并具备相应资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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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实施机关: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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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许可程序: |
1、申请受理 申请单位向市质量技监局递交书面的申请材料。 市质量技监局设置的上海市计量校准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校准办)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并出具书面通知书。 2、组织评审 市校准办将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交上海校准实验室评审中心, 并要求其安排评审。 3、批准和发证 评审结束后, 市校准办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 由市质量技监局颁发上海市计量校准实验室认可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 由市质量技监局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证书有效期为3 年, 证书有效期到期的校准机构可申请复查认可, 该申请应提前半年进行。复查认可也按上述程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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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许可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评审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其中评审时间不超过二个月)。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 颁发上海市计量校准实验室认可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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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收费: |
上海市计量校准实验室认可不收费。评审费由评审机构以合同形式向申请单位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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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
(一)实验室认可申请书; (二)机构章程*; (三)校准工作固定场所的证明材料*; (四)注册资金的验资材料*; (五)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六)自查报告; (七)技术规范; (八)人员资质的证明*; (九)校准报告若干份 (每个申请项目3份); (十)原始记录若干份 (与校准报告相对应); (十一)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 (十二)计量标准测量不确定度验证**; (十三)《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 (十四)其他材料。 注:在申请首次认可和复查认可时应交齐以上资料。若申请扩项认可时,打*材料的相应内容无变化,打*的材料可免交。有《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项目,打**的材料可免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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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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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办理地点: |
宜山路716号一楼办证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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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
54264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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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实验室认可申请书》(示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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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计量校准实验室评审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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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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