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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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5-28 08:52:20 | 访问次数: |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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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名称: |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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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许可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 号) 《社会公正计量行( 站) 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 年第41 号令公布)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我国境内的社会公正计量行( 站)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 站) 的申请,并组织计量认证和定期复查。市( 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公正计量行( 站) 依法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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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许可条件: |
1、具有法人资格, 独立于交易双方; 2、计量检测设备以及配套设备满足计量检测的要求, 并可溯源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3、工作环境适应计量检测的要求; 4、计量检测人员经考核合格; 5、具有保证计量检测工作质量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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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实施机关: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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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许可程序: |
1、申请人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递交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2、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申请材料后5 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 并通知申请单位; 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聘请专家组成评审组; 评审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 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社会公正计量行( 站)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审核不合格的, 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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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许可期限: |
1、受理: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 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 2、考核: 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3、审核发证: 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评审报告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 审核合格的, 向申请人颁发社会公正计量行( 站)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审核不合格的, 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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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收费: |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技监局法发[ 1991 ]323 号),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每证10 元, 计量认证费每个单位12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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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请时需要提交 的材料目录: |
1、申请书一式二份 2、法人资格证明; 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4、质量手册; 5、程序文件目录; 6、典型检测报告( 每大项1--2 份); 7、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 近两年, 初次申请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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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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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办理地点: |
宜山路716号一楼办证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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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
54264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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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 计量认证申请书 》(示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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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