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区(县)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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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5-28 08:59:56 | 访问次数: |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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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项目名称: 分项目名称: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 区(县)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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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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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实施机关: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区(县)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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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区(县)级产品质检所验收的条件: |
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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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区(县)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工作的基本程序: |
(一)提交申请 区(县)级产品质检所向市质量技监局申请资质认定验收,应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二)受理申请 市质量技监局对区(县)级产品质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 (三)现场审查 受理申请的,市质量技监局应及时组织评审组依照资质认定评审要求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四)审批和发证 评审结束20日内,市质量技监局根据评审组出具的评审报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市质量技监局自决定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区(县)级产品质检所出具资质认定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资格延续 区(县)级产品质检所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市质量技监局提出复评审申请,市质量技监局组织评审组进行复评审。资格延续的程序与上述程序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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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许可期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评审机构按规定执行)。 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颁发验收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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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收费: |
区(县)级产品质检所验收审批工作不收费,评审的费用由评审机构按国家规定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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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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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办理地点: |
宜山路7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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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咨询投诉电话: |
54261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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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示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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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机构资质认定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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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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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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