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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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5-27 11:24:25 | 访问次数: |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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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名称: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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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项目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关于下放第一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证的产品的公告》(2006年第1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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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许可条件: |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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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许可数量: |
无数量限制,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均可颁发许可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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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实施机关: |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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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许可程序: |
[国家质检总局发证] (一) 申请和受理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出现以下情况,企业申请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 (3)企业被吊销过生产许可证,3年内申请同一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4)申请企业原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所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消,其3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 (5)申请企业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经查实后,不予受理;其一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 (6)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上海市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二)企业实地核查 1、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2、由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上海市许可证办公室。 3、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5、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审定和发证 1、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 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2、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3、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 (一) 申请和受理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 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三份; (4)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5)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事项不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 (3)企业被吊销过生产许可证,3年内申请同一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4)申请企业原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所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消,其3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 (5)申请企业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经查实后,不予受理;其一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 (6)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二)企业实地核查 1、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并指派2至3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根据需要可以选派技术专家,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2、被核查企业所在区(县)质量技监局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观察员一般由从事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 3、观察员的职责主要是:对审查组和被核查企业在核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核查工作;负责维护现场核查秩序,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及时向上海市质量技监局报告核查情况,对核查结论持有异议的,应专题报告;督促被核查企业按照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开展整改,对企业整改情况负责监督。 4、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2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5、上海市质量技监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企业对发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复检申请。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5日内作出是否复检的书面答复。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四)审定和发证 1、企业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其中一项不合格即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 2、上海市质量技监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签署意见,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将申报材料及《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汇总表》上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自受理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6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 对实地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对准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获证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5、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在省级报刊、网络等相关媒体上公告审批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6、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2006年12月起,每月5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上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信息,包括准予、不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情况(包括发证和期满换证)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撤回、撤销、吊销、注销情况等。同时上报电子文本。 (五)证书编号与管理 1. 上海市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本市简称加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沪)XK××-×××-×××××。其中,括号内的(x)是本市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自00001开始顺序使用,不得重复使用。 2. 对因企业增项、迁址、名称变更、重新核查、期满延续而换发或因损坏遗失补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保持不变。 3. 对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式样、统一印制、统一分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套印本局印章后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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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
[国家质检总局] 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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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
[国家质检总局发证] 1、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2)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2)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4、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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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许可期限: |
[国家质检总局] 对于国家质检总局发证企业,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可在70日内完成审定发证工作(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对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企业,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可在70日内完成审定发证工作(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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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审批结果公开: |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和《中国质量报》上陆续公告获证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和《解放日报》等省级媒体陆续公告获证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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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收费: |
[国家质检总局发证] 1、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2) 收费项目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1992]价费字127号); (3) 审查收费标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 (4) 检验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793号)。 2、计费单位 (1)审查费: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 (2)产品检验费: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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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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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办理地点: |
宜山路716号一楼办证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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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咨询投诉电话: |
54264359、 54264360、 54261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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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shzj.gov.cn)上查阅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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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示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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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