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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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5-27 11:24:25 | 访问次数: |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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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名称: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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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部门: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检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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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许可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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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许可条件: |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八)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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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许可程序: |
(一) 申请和受理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发证和省级发证的产品,除了浦东新区、奉贤区域内的企业向所在区局提出申请外,均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2、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出现以下情况,企业申请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 (3)企业被吊销过生产许可证,3年内申请同一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4)申请企业原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所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消,其3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 (5)申请企业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经查实后,不予受理;其一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 (6)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二)企业实地核查 1、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2、由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被核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监局应委派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 5、观察员的职责主要是:对审查组和被核查企业在核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核查工作;负责维护现场核查秩序,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及时向上海市质量技监局报告核查情况,对核查结论持有异议的,应专题报告;督促被核查企业按照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开展整改,对企业整改情况负责监督。 6、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7、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8、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省级发证的,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国家质检总局发证的,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省级发证的,由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国家质检总局发证的,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审定和发证 [国家质检总局发证] 1、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 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2、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3、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 1、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及《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汇总表》上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自受理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5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 3、对实地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对准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获证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5、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在省级报刊、网络等相关媒体上公告审批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五)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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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许可办理期限: |
国家质检总局发证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家质检总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 上述期限中,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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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许可有效期: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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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
[国家质检总局发证]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国家发证版)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5)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省级发证版)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 (3) 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二份; (4)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二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5)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6)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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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
1、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2) 审查收费标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 (3) 检验收费标准:《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许办【2004】39号)、《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函[2004]144号)、《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三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函[2005]503号)、《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函[2008]481号)、《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测算及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许可中心[2009]46号)。 2、收费标准 (1)审查费: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 (2)产品检验费: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3)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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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受理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
1、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7:00 2、办理地点: 宜山路716号一号楼办证大厅 3、联系电话: 54264357、 54264360、 54261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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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本事项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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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示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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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格式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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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