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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发布时间:2008-05-27 11:54:08访问次数: 字体:【
一、总项目名称:
  分项目名称: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二、许可依据: 《计量法》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 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三、许可条件:

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所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2、具有与所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3、具有保证修理造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4、具有与所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5、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四、实施机关: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许可程序: (一) 受理
1、申请单位向有关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2、有关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申请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资料是否完整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 作出受理、不受理或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申请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后5 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考核;
(二) 考核
由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聘请的考核组,11个工作日内到申请单位具有本市营业执照修理地址的现场, 进行修理条件考核; 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
(三) 审核发证
有关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4 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 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许可期限: 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考核报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收费: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费(2005)041 号、沪财预联(2005)16 号),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每证10 元,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每个系列800元, 每个型号160 元。
   

八、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 首次申请、扩项、到期复查、移地修理应验交的文件资料:
1、 本市法人单位( 含修理地址本市异地) 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可复印);
3、 申请单位比照《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的自查报告;
4、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培训证明;;
5、 有关《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及复印件( 适用于到期复查、移地生产)。
(二) 变更申请应验交的文件资料:
1、《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变更申请、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2、《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可复印);
3、变更前《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4、变更后本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九、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7:00
   
十、办理地点: 宜山路716号一楼办证大厅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54264368
   
附件: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示范文本)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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