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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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5-27 11:54:08 | 访问次数: |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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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项目名称: 分项目名称: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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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许可依据: |
《计量法》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 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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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许可条件: |
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所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2、具有与所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3、具有保证修理造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4、具有与所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5、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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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实施机关: |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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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许可程序: |
(一) 受理 1、申请单位向有关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2、有关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申请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资料是否完整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 作出受理、不受理或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申请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后5 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考核; (二) 考核 由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聘请的考核组,11个工作日内到申请单位具有本市营业执照修理地址的现场, 进行修理条件考核; 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 (三) 审核发证 有关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4 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 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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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许可期限: |
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考核报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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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收费: |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费(2005)041 号、沪财预联(2005)16 号),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每证10 元,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每个系列800元, 每个型号16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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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
(一) 首次申请、扩项、到期复查、移地修理应验交的文件资料: 1、 本市法人单位( 含修理地址本市异地) 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可复印); 3、 申请单位比照《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的自查报告; 4、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培训证明;; 5、 有关《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及复印件( 适用于到期复查、移地生产)。 (二) 变更申请应验交的文件资料: 1、《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变更申请、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2、《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可复印); 3、变更前《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4、变更后本市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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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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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办理地点: |
宜山路716号一楼办证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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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
54264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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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示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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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