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
| 发布时间:2008-05-27 11:56:00 | 访问次数: | | 字体:【大 中 小】 |
|
| 一、许可项目名称: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
| |
|
| 二、许可依据: |
1、《计量法》第十三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 方可投入生产。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 应当履行型式批准, 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 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应当进行样机试验, 样机试验合格后, 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 不准生产。 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4 号) 第四条: 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 必须申请型式批准。 |
| |
|
| 三、许可条件: |
样机型式评价总结论合格, 符合型式评价大纲的要求。 |
| |
|
| 四、实施机关: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 |
|
| 五、许可程序: |
1、 申请单位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 2、 申请单位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递交技术资料。 3、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申请后, 对申请书、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当场或者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对申请单位递交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核, 并根据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拟定型式评价大纲, 按型式评价大纲进行试验, 型式评价一般应在60 个工作日内完成;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将型式评价报告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 5、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型式评价报告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 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审查不合格的, 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
| 六、许可期限: |
1、受理: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 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 2、考核: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 个工作日内确定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一般应在60 个工作日内完成型式评价, 并出具型式评价报告。 3、审核发证: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型式评价报告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 审查不合格的, 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
| 七、收费: |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上海市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费(2005)041 号、沪财预联(2005)16 号), 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每证10 元。 |
| |
|
|
八、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
( 一) 申请单位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的材料。 1、型式批准申请书(一式两份),如申请免于型式评价,还需同时递交免于型式评价书面申请(一式两份)。 2、申请单位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原件和A4复印件)。 ( 二) 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递交的材料。 1、样机外形照片; 2、产品标准( 含检验方法、型号编制方法并备案); 3、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4、使用说明书; 5、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6、 电子计价秤、汽车衡的制造单位还应同时递交型式评价主关零部件确认申请(见附件) 。 如申请免于型式评价, 申请单位除递交上述申请材料外, 还应当递交: 1、同类产品的型式评价报告( 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 复印件 2、同类产品的型式批准证书( 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 以上资料都要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
| |
|
| 九、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7:00 |
| |
|
| 十、办理地点: |
宜山路716号一楼办证大厅 |
| |
|
|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
54264368 |
| |
|
| 附件: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示范文本) |
|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格式文本) |
| |
电子计价秤型式评价主关零部件确认申请 |
| |
汽车衡型式评价主关零部件确认申请 |
| |
办事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