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理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
受理对象:企业
一、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发[1999]24 号)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01 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 号)、《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国质检监[2007]176号)。
二、申报国家免检产品的条件和资格
(一)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产品质量长期稳定, 并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产品市场占有率、企业经济效益在本行业排名前列;
(三)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四)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
(五)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
(六)产品满足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要求。
各类产品具体申报条件见各类产品《申报细则》
三、受理程序
1. 市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08]138号)、《关于做好2008年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监函[2008]16号)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措施、时间节点、责任人和配合部门;下发关于开展本市国家免检产品申报工作的有关文件,并在网上发布;组织各区、县局及有关行业协会通知相关企业积极申报;组织召开免检宣贯培训会;
2. 企业根据《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和各类产品《申报细则》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将材料于6月20日前上报市局监督处(一式两份及电子版);
3. 市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及时与企业沟通,通知其对材料进行必要补充;对17种食品以及钢筋、水泥、化肥、人造板、电线电缆、皮鞋等6种涉及安全、产业政策、节能环保的重点产品的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核查;对申报企业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子(分)公司、委托(定牌)加工单位,委托其所在地省级局对其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4. 市局组织专家对每家企业的具体情况作出书面评价和补充说明,并向本市有关部门广泛征求对申报企业及产品的意见,对企业申报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5.市局根据审查结果和各部门反馈的信息研究确定国家免检产品上报名单,并在市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一周;
6. 市局研究决定初审合格的国家免检产品及企业,于7月31日前将上报文件及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审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