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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中心政策法规标准化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 沪质技监标〔2003〕380号
产生日期: 2003-09-18
发布机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

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政府2002年12月27日以第131号政府令发布了《上海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更好的贯彻《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标准化管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管理水平,我局提出了《上海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OO三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关于贯彻《上海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政府2002年12月27日第131号政府令发布了《上海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图形标志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市图形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组织实施上海市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提高对认真贯彻实施《市图形标志管理办法》重要性的认识,组织开展宣贯培训工作。市质量技监局将会同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标准的宣贯培训并提供指导,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配合。

    二、本市各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根据各自行业的特点,组织开展本系统、本行业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的实施。本市城市交通、民航、铁路、建设、市政、旅游、商业、文化广播影视、体育、卫生、公安、消防、市容环卫、绿化等系统在原有成绩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市质量技监局将会同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迎接2010年世博会的总体安排,确定各行业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工作的重点,确定分阶段实施的单位和完成时间,定期进行跟踪评价,从整体上推进本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工作的实施。

三、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和重大公共项目的建设和改造,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工作。从2004年开始,本市符合《市图形标志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公共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设置列入工程项目设计;项目中涉及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设计制作招标时,应将是否具有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设计制作资质作为招标基本条件之一;承揽该项目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设计制作单位须提出该项目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设计设置方案”,并应通过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与市质量技监局的备案;该项目竣工验收时,有关管理部门应会同建设单位对公共信息图形标志进行验收。

四、狠抓源头,开展公共信息图形标志设计制作质量检查工作。

1、市质量技监局将会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各相关部门、单位予以通报。

2、各区县质量技监局按照《市图形标志管理办法》所列要求,进一步对本区域内的标志制作、销售企业实施不定期检查。对制作、销售不符合《市图形标志管理办法》实施目录所列标准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为更好地落实《市图形标志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内容,本市推行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生产企业设计制作标准化符合性评审制度。

1、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生产企业设计制作标准化符合性评审工作由市质量技监局委托上海市标准化协会组织实施,企业自愿参加。                                               

2、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对本辖区内的生产、制作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后,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可推荐1―2家有一定信誉、制作能力的企业,参加上海市标准化协会组织实施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生产企业设计制作标准化符合性评审。对通过评审的企业,由上海市标准化协会授予《上海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设计制作标准化符合性认定证书》,作为各区县“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推荐性定点生产制作企业。

本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工作将通过每年确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以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运作,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按照《市图形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通过实施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标准化工作,力争到2010年使本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环境有较大改善,使城市图形标志面貌焕然一新,以崭新的姿态迎接世博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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