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局(公司)、控股(集团)公司、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标准化协会所属专业委员会:
现将“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你们通过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评审活动,进一步调动广大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为提高上海市标准化工作整体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作出贡献。
附件1:上海市标准化优秀 果评审管理办法
附件2:上海市标准化优秀学术研究成果评审申报表
附件3: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技术成果评审申报表
附件4: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技术成果奖申报项目汇总表
二OO二年七月八日
附件1:
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为鼓励企业和广大标准化工作者在开展标准化工作中,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促进标准化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化优秀成果包括优秀学术成果和优秀技术成果。
优秀学术成果的范围:
1、 研究报告;
2、 调查报告;
3、 工作建议;
4、 工作经验等。
优秀技术成果的范围:
1、 上海市地方标准、上海市企业标准;
2、 上海市标准化科研成果;
3、 上海市标准化管理取得明显效果的项目。
凡根据国务院和市发布的有关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已获得国家级、部级及市级成果奖励的项目,均不再申报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
第三条 标准化优秀学术成果应立意正确、论据充分、具有创造性。论文应条理清晰、文理通顺、层次分明。
第四条 标准化优秀技术成果应具有:
1、可行性:标准化成果能指导生产和管理,并取得实际成效。
2、先进性:标准成果需达到一定的先进水平。标准化科研、管理项 目必须科学合理,项目有一定难度;
3、经济性:标准化成果实施后已取得不同程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上海市标准化优秀学术成果奖分为三个等级,按申报论文的理论水平、研究深度和实用性等方面进行评定。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技术成果奖分为四个等级,按照申报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创造性、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标准化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对促进科技进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的标准化优秀
成果,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上海市标准化协会联合授予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
第八条 申报程序
评审工作分初审和终审两个阶段。
(一)初审
1、标准化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个人)向各主管部门、各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可直接向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2、上述单位对收到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和等级建议。技术成果项目还应填写《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技术成果奖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4),与有关材料一并报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终审
经初审,被推荐为一至三等奖的学术成果和被推荐为一至四等奖的技术成果项目,由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第九条 优秀学术成果申报应填写《上海市标准化优秀学术研究成果评审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2),并报论文十份。
第十条 优秀技术成果申报应填写《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技术成果评审申报表》(附件3),并备齐有关附件,一式三份。附件为:
标准申报附件:
1、 标准文本;
2、 编制说明及审定纪要;
3、 制定标准难度说明及标准验证报告;
4、 国内外标准水平对比表;
5、标准实施效果的证明文件(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其它有关材料。
标准化科研、管理成果申报附件:
1、 研究报告;
2、 成果鉴定证书;
3、 成果应用效果的证明文件。
4、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是指在标准的制、修订、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工作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作出主要贡献的有关人员。
每项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如下,并与文本的表述相一致。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四等奖 |
主要完成人: | 9 | 7 | 5 | 4 |
主要完成单位: | 9 | 7 | 5 | 4 |
第十二条 申报的文本均应清晰、整齐。申报表必须填写准确,文字清楚。每份材料须单独装订成册(申报表在前,其它文件按顺序依次排列在后)。每份材料均应有封面,封面上写明项目名称及申报单位。申报材料一律采用A4(210×297)纸,左侧留有25mm左右的装订空白。
第十三条 市标准化优秀成果的奖状发给成果主要完成单位。荣誉证书发给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第十四条 主要完成者的获奖情况可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业务考核、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对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可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由其进行处理。重大问题报送上海标准化优秀成果评审委员会处理。并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和备案。
第十六条 获奖项目如查明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撤销其奖励,并由其所在单位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市标准化成果评审奖励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