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各计量校准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5月8日联合发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替代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2000)。为贯彻实施新版国家标准,我局组织对《上海市计量校准实验室评审准则》、《量值溯源的要求和说明》、《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要求和说明》和《校准方法及方法确认的要求和说明》等评审文件进行了修(制)订,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原评审文件即日起废止。
附件:1. 上海市计量校准实验室评审准则
2. 量值溯源的要求和说明
3.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要求和说明
4. 校准方法及方法确认的要求和说明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 上海市计量校准实验室评审准则
1 引言
1.1 为规范上海市计量校准实验室资质的评审,特制定本准则。
1.2 本准则依据GB/T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17025:2005,IDT)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3 本准则是从事校准工作的实验室获取上海市计量校准实验室资质所必须遵守的通用要求。
2 范围
2.1 本准则规定了实验室从事校准能力的通用要求,这些校准包括应用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和实验室制定的方法进行的校准。
2.2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校准的组织,包括诸如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实验室,以及将校准作为检查和产品认证工作一部分的实验室。
当实验室不从事本准则所包括的一种或多种活动,例如抽样和新方法的设计(制定)时,可不采用本准则中相关条款的要求。
2.3 本准则中的注是对正文的说明、举例和指导。它们既不包含要求,也不构成本准则的主体部分。
2.4 本准则适用于上海市计量校准实验室资质的评审,也可用于实验室建立质量、行政和技术运作的管理体系。
2.5 如果校准实验室遵守本准则的要求,其针对校准活动所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也就满足了GB/T19001的原则。附录提供了本准则与GB/T19001的条款对照。本准则包含了GB/T19001中未包含的技术能力要求。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引用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准则的条款。引用的文件注明了日期,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准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准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该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ISO/IEC17025:2005,IDT)
4 管理要求
4.1 组织
4.1.1 实验室或其所在组织应是一个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
4.1.2 实验室有责任确保所从事校准活动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并能满足客户、监管机构或对其提供承认的组织的需求。
4.1.3 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应覆盖实验室在固定设施内、离开其固定设施的场所,或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中进行的工作。
4.1.4 如果实验室所在的组织还从事校准以外的活动,为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应规定该组织中参与校准活动,或对校准活动有影响的关键人员的职责。
注1:如果实验室是某个较大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的设置应当使有利益冲突的部门,如生产、经营或财务部门,不对实验室满足本准则的要求产生不良影响。
注2:如果实验室希望作为第三方实验室得到承认,实验室应能证明其公正性,并能证明实验室及其员工不受任何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可能影响其技术判断的压力。第三方校准实验室不应当从事任何可能损害其判断独立性和校准诚信度的活动。
4.1.5 实验室应:
a) 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论他们的其他责任,他们应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来履行包括实施、保持和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识别对管理体系或校准程序的偏离,以及采取措施预防或减少这些偏离(见5.2);
b) 有措施确保其管理层和员工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对工作质量有不良影响的压力和影响;
c) 有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政策和程序,包括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保护程序;
d) 有政策和程序以避免参与任何会降低其在能力、公正性、判断力或运作诚实性方面的可信度的活动;
e) 确定实验室的组织和管理结构、其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f) 规定对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
g) 由熟悉各项校准的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校准人员包括在培员工进行充分地监督;
h) 有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和提供确保实验室运作质量所需的资源;
i) 指定一名员工作为质量主管(不论如何称谓),不论其他职责,应赋予其在任何时候都能确保与质量有关的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循的责任和权力。质量主管应有直接渠道接触决定实验室政策或资源的最高管理者;
j) 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见注);
k) 确保实验室人员理解他们活动的相关性和重要性,以及如何为实现管理体系目标作出贡献。
注:一个人可能有多项职能,对每项职能都指定代理人可能是不现实的。
4.1.6 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在实验室内部建立适宜的沟通机制并就管理体系有效性的事宜进行沟通。
4.2 管理体系
4.2.1 实验室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实验室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形成文件。文件化的程度应保证实验室校准结果的质量。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理解、获取和执行。
4.2.2 实验室管理体系中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声明,应在质量手册(不论如何称谓)中阐明。应制定总体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加以评审。质量方针声明应在最高管理者的授权下发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实验室管理者对良好职业行为和为客户提供校准服务质量的承诺;
b) 管理者关于实验室服务标准的声明;
c) 与质量有关的管理体系的目的;
d) 要求实验室所有与校准活动有关的人员熟悉质量文件,并在工作中执行政策和程序;
e) 实验室管理者对遵守本准则及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承诺。
注:质量方针声明应当简明,可包括应始终按照声明的方法和客户的要求来进行校准的要求。当校准实验室是某个较大组织的一部分时,某些质量方针要素可以列于其他文件之中。
4.2.3 最高管理者应提供建立和实施管理体系以及持续改进其有效性承诺的证据。
4.2.4 最高管理者应将满足客户要求和法定要求的重要性传达到本组织。
4.2.5 质量手册应包括或指明含技术程序在内的支持性程序,并概述管理体系中所用文件的架构。
4.2.6 质量手册中应规定技术管理者和质量主管的作用和责任,包括确保遵守本准则的责任。
4.2.7 当策划和实施管理体系的变更时,最高管理者应确保保持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4.3 文件控制
4.3.1 总则
实验室应建立和保持程序来控制构成其管理体系的所有文件(内部制定或来自外部的),诸如法规、标准、其他规范化文件、校准方法,以及图纸、软件、规范、指导书和手册。
注1:本准则中的“文件”可以是方针声明、程序、规范、校准表格、图表、教科书、张贴品、通知、备忘录、软件、图纸、计划等。这些文件可能承载在各种载体上,无论是硬拷贝或是电子媒体,并且可以是数字的、模拟的、图片的或书面的形式。
注2:有关校准数据的控制在5.4.7中规定。记录的控制在4.13中规定。
4.3.2 文件的批准和发布
4.3.2.1 发放给实验室人员的所有管理体系文件,在发布之前应由授权人员审查并批准使用。实验室应建立识别管理体系中文件当前的修订状态和分发的控制清单或等效的文件控制程序,并使之易于获取,以防止使用无效和(或)作废的文件。
4.3.2.2 文件控制程序应确保:
a) 在对实验室有效运作起重要作用的所有作业场所都能得到相应文件的授权版本;
b) 定期审查文件,必要时进行修订,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并满足使用要求;
c) 及时地从所有使用或发布处撤除无效或作废文件,或用其他方法保证防止误用;
d) 出于法律或知识保存目的而保留的作废文件,应有适当的标记。
4.3.2.3 实验室制定的管理体系文件应有唯一性标识。该标识应包括发布日期和(或)修订标识、页码、总页数或表示文件结束的标记和发布机构。
4.3.3 文件变更
4.3.3.1 除非另有特别指定,文件的变更应由原审查责任人进行审查和批准。被指定的人员应获得进行审查和批准所依据的有关背景资料。
4.3.3.2 若可行,更改的或新的内容应在文件或适当的附件中标明。
4.3.3.3 如果实验室的文件控制系统允许在文件再版之前对文件进行手写修改,则应确定修改的程序和权限。修改之处应有清晰的标注、签名缩写并注明日期。修订的文件应尽快地正式发布。
4.3.3.4 应制定程序来描述如何更改和控制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的文件。
4.4 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
4.4.1 实验室应建立和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这些为签订校准合同而进行评审的政策和程序应确保:
a) 对包括所用方法在内的要求予以充分规定,形成文件,并易于理解(见5.4.2);
b) 实验室有能力和资源满足这些要求;
c) 选择适当的、能满足客户要求的校准方法(见5.4.2)。
客户的要求或标书与合同之间的任何差异,应在工作开始前得到解决。每项合同应被实验室和客户双方接受。
注1:对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应当以可行和有效的方式进行,并考虑财务、法律和时间安排的影响。对内部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可以简化方式进行。
注2:对实验室能力的评审,应当证实实验室具备了必要的物力、人力和信息资源,且实验室人员对所从事的校准具有必要的技能和专业技术。该评审也可包括以前参加的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和(或)为确定测量不确定度、检出限、置信限等而使用的已知值样品或物品所做的试验性校准计划的结果。
注3:合同可以是为客户提供校准服务的任何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
4.4.2 应保存包括任何重大变化在内的评审的记录。在执行合同期间,就客户的要求或工作结果与客户进行讨论的有关记录,也应予以保存。
注:对例行和其他简单任务的评审,由实验室中负责合同工作的人员注明日期并加以标识(如签名缩写)即可。对于重复性的例行工作,如果客户要求不变,仅需在初期调查阶段,或在与客户的总协议下对持续进行的例行工作合同批准时进行评审。对于新的、复杂的或先进的校准任务,则应当保存更为全面的记录。
4.4.3 评审的内容应包括被实验室分包出去的任何工作。
4.4.4 对合同的任何偏离均应通知客户。
4.4.5 工作开始后如果需要修改合同,应重复进行同样的合同评审过程,并将所有修改内容通知所有受到影响的人员。
4.5 校准的分包
4.5.1 实验室由于未预料的原因(如工作量,需要更多专业技术或暂时不具备能力)或持续性的原因(如通过长期分包、代理或特殊协议)需将工作分包时,应分包给有资质的分包方,例如按照本准则开展所承担分包工作的分包方。
注:有资质的分包方是指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或取得上海市计量校准实验室资质的实验室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4.5.2 实验室应将分包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适当时应得到客户的准许,最好是书面同意。
4.5.3 实验室应就分包方的工作对客户负责,由客户或法定管理机构指定的分包方除外。
4.5.4 实验室应保存校准中使用的所有分包方的登记表,并保存其有关工作符合本准则的证明记录。
4.6 服务与供应品的采购
4.6.1 实验室应有选择和购买对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政策和程序。
还应有与校准有关的试剂和消耗材料的购买、接收和存储的程序。
4.6.2 实验室应确保所购买的、影响校准质量的供应品、试剂和消耗材料,只有在经检验或以其他方式验证了符合有关校准方法中规定的标准规范或要求之后才投入使用。所使用的服务和供应品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应保存所采取的符合性检查活动的记录。
4.6.3 影响实验室输出质量的物品的采购文件,应包含描述所购服务和供应品的信息。这些采购文件在发出之前,其技术内容应经过审查和批准。
注:该描述可包括型式、类别、等级、准确的标识、规格、图纸、检验说明,以及包括检测结果批准、质量要求和进行这些工作所依据的管理体系标准在内的其他技术信息。
4.6.4 实验室应对影响校准质量的重要消耗品、供应品和服务的供应商进行评价,并保存这些评价的记录和获批准的供应商名单。
4.7 服务客户
4.7.1 在确保为其他客户保密的前提下,实验室在明确客户要求和允许客户监视其相关工作表现方面应积极与客户或其代表合作。
注1:这种合作可包括:
a) 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实验室的相关区域直接观察为其进行的校准。
b) 客户出于验证目的所需的校准物品的准备、包装和发送。
注2:客户非常重视与实验室保持技术方面的良好沟通并获得建议和指导,以及根据结果得出的意见和解释。实验室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应当与客户尤其是大宗业务的客户保持沟通。实验室应当将校准过程中的任何延误或主要偏离通知客户。
4.7.2 实验室应向客户征求反馈,无论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应分析和利用这些反馈,以改进管理体系、校准活动及客户服务。
注:反馈的类型示例包括:客户满意度调查、与客户一起评价校准报告。
4.8 投诉
实验室应有政策和程序处理来自客户或其他方面的投诉。应保存所有投诉的记录以及实验室针对投诉所开展的调查和纠正措施的记录(见4.11)。
4.9 不符合校准工作的控制
4.9.1 在校准工作的任何方面,或该工作的结果不符合其程序或与客户达成一致的要求时,实验室应实施既定的政策和程序。该政策和程序应确保:
a) 确定对不符合工作进行管理的责任和权力,规定当识别出不符合工作时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必要时暂停工作、扣发校准证书);
b) 对不符合工作的严重性进行评价;
c) 立即进行纠正,同时对不符合工作的可接受性作出决定;
d) 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取消工作;
e) 规定批准恢复工作的职责。
注:对管理体系或校准活动的不符合工作或问题的识别,可能发生在管理体系和技术运作的各个环节,例如客户投诉、质量控制、仪器校准、消耗材料的核查、对员工的考查或监督、校准证书的核查、管理评审和内部或外部审核。
4.9.2 当评价表明不符合工作可能再度发生,或对实验室的运作与其政策和程序的符合性产生怀疑时,应立即执行4.11中规定的纠正措施程序。
4.10 改进
实验室应通过利用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和管理评审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4.11 纠正措施
4.11.1 总则
实验室应制定纠正措施的政策和程序,并应指定合适的人员,在识别出不符合工作或对管理体系或技术运作政策和程序有偏离时实施纠正措施。
注:实验室管理体系或技术运作中的问题可以通过各种活动来识别,例如不符合工作的控制、内部或外部审核、管理评审、客户的反馈或员工的观察。
4.11.2 原因分析
纠正措施程序应从确定问题根本原因的调查开始。
注:原因分析是纠正措施程序中最关键有时也是最困难的部分。根本原因通常并不明显,因此需要仔细分析产生问题的所有潜在原因。潜在原因可包括:客户要求、样品、样品规格、方法和程序、员工的技能和培训、消耗品、设备及其校准。
4.11.3 纠正措施的选择和实施
需要采取纠正措施时,实验室应识别出各项可能的纠正措施,并选择和实施最可能消除问题和防止问题再次发生的措施。
纠正措施应与问题的严重程度和风险大小相适应。
实验室应将纠正措施所导致的任何变更制定成文件并加以实施。
4.11.4 纠正措施的监控
实验室应对纠正措施的结果进行监控,以确保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是有效的。
4.11.5 附加审核
当对不符合或偏离的识别,导致对实验室符合其政策和程序或符合本准则产生怀疑时,实验室应尽快依据4.14的规定对相关活动区域进行审核。
注:附加审核常在纠正措施实施后进行,以确定纠正措施的有效性。仅在识别出问题严重或对业务有危害时,才有必要进行附加审核。
4.12 预防措施
4.12.1 应识别技术方面和管理体系方面所需的改进和潜在不符合原因。当识别出改进机会或需采取预防措施时,应制定措施计划并加以实施和监控,以减少这类不符合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并改进。
4.12.2 预防措施的程序应包括措施的启动和控制,以确保其有效性。
注1:预防措施是事先主动识别改进机会的过程,而不是对已发生问题或投诉的反应。
注2:除对运作程序进行评审之外,预防措施还可能涉及数据分析,包括趋势和风险分析以及能力验证结果。
4.13 记录的控制
4.13.1 总则
4.13.1.1实验室应建立和保持识别、收集、索引、存取、存档、存放、维护和清理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程序。质量记录应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管理评审报告以及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记录。
4.13.1.2 所有记录应清晰明了,并以便于存取的方式存放和保存在具有防止损坏、变质、丢失的适宜环境的设施中。应规定记录的保存期。
注:记录可存于任何媒体上,例如硬拷贝或电子媒体。
4.13.1.3 所有记录应予安全保护和保密。
4.13.1.4 实验室应有程序来保护和备份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并防止未经授权的侵入或修改。
4.13.2 技术记录
4.13.2.1 实验室应将原始观察、导出数据和建立审核路径的足够信息的记录、校准记录、员工记录以及发出的每份校准证书的副本按规定的时间保存。每项校准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便在可能时识别不确定度的影响因素,并确保该校准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复现。记录应包括负责抽样的人员、每项校准的操作人员和结果校核的人员的标识。
注1:在某些领域,保留所有的原始观察记录也许是不可能或不实际的。
注2:技术记录是进行校准所得数据(见5.4.7)和信息的累积,它们表明校准是否达到了规定的质量或过程参数。技术记录可包括表格、合同、工作单、工作手册、核查表、工作笔记、控制图、外部和内部的校准证书、客户信函、文件和反馈。
4.13.2.2 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产生的当时予以记录,并能按照特定任务分类识别。
4.13.2.3 当记录中出现错误时,每一错误应划改,不可擦涂掉,以免字迹模糊或消失,并将正确值填写在其旁边。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签名或签名缩写。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4.14 内部审核
4.14.1实验室应根据预定的日程表和程序,定期地对其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内部审核计划应涉及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包括校准活动。质量主管负责按照日程表的要求和管理层的需要策划和组织内部审核。审核应由经过培训和具备资格的人员来执行,只要资源允许,审核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核活动。
注:内部审核的周期通常应当为一年。
4.14.2 当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导致对运作的有效性,或对实验室校准结果的正确性或有效性产生怀疑时,实验室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如果调查表明实验室的结果可能已受影响,应书面通知客户。
4.14.3 审核活动的领域、审核发现的情况和因此采取的纠正措施,应予以记录。
4.14.4 跟踪审核活动应验证和记录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
4.15 管理评审
4.15.1 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应根据预定的日程表和程序,定期地对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和校准活动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变更或改进。评审应考虑到:
——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
——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
——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
——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
——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
——客户的反馈;
——投诉;
——改进的建议;
——其他相关因素,如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员工培训。
注1:管理评审的典型周期为12个月。
注2:评审结果应当输入实验室策划系统,并包括下年度的目的、目标和活动计划。
注3:管理评审包括对日常管理会议中有关议题的研究。
4.15.2 应记录管理评审中的发现和由此采取的措施。管理者应确保这些措施在适当和约定的时限内得到实施。
5 技术要求
5.1 总则
5.1.1 决定实验室校准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因素有很多,包括:
——人员(5.2);
——设施和环境条件(5.3);
——校准方法及方法确认(5.4);
——设备(5.5);
——测量的溯源性(5.6);
——抽样(5.7);
——校准物品的处置(5.8)。
5.1.2 上述因素对总的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程度,在(各类)校准之间明显不同。实验室在制定校准的方法和程序、培训和考核人员、选择和校准所用设备时,应考虑到这些因素。
5.2 人员
5.2.1 实验室管理者应确保所有操作专门设备、从事校准、评价结果、签署校准证书的人员的能力。当使用在培员工时,应对其安排适当的监督。对从事特定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
注:某些技术领域(如无损检测)可能要求从事某些工作的人员持有资格证书,实验
室有责任满足规定的人员资格要求。人员资格的要求可能是法定的、特殊技术领
域标准包含的,或是客户要求的。
5.2.2 实验室管理者应制定实验室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技能目标。实验室应有确定培训需求和提供人员培训的政策和程序。培训计划应与实验室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应对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5.2.3 实验室应使用长期雇佣人员或签约人员。在使用签约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是胜任的且受到监督,并按照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5.2.4 对与校准有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关键支持人员,实验室应保留其当前工作的描述。
注:工作描述可用多种方式规定。但至少应当规定以下内容:
——从事校准工作方面的职责;
——校准策划和结果评价方面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