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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鞋三包期限,本市有地方标准

发布时间:2008-11-19 09:36:00访问次数: 字体:【

    市质监局质量警示第7号

皮鞋三包期限,本市有地方标准

  消费者袁先生到市质监局12365服装鞋类服务活动现场投诉:今年7月18日在本市某品牌鞋专卖店购买合成革面料男跑鞋一双,8月底该鞋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向专卖店反映,专卖店以该鞋已过三包期为由不予解决。市质监局12365工作人员与该店联系,店员称该鞋系非天然皮革面料的鞋类,按照厂家承诺,三包期限为一个月,该消费者的鞋子已经过保,因此三包要求无法满足。

  市质监局12365认为专卖店的答复是不正确的: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203­­­—2003)对皮鞋质量的三包期限有明确规定:天然皮革面料的鞋类3个月;非天然皮革面料的鞋类2个月;以出售皮鞋的发票日期起计算。依据此地方标准,消费者出现问题的跑鞋并未过保,厂家应当承担对此三包责任。在市质监局12365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袁先生得到了专卖店免费换货的承诺。

  市质监局12365在分析鞋类质量申诉发现,本市鞋类经营者对非天然皮革面料的鞋子只承诺一个月三包期限的情况并非个案。原来,本市在1997年曾发布地方标准(DB31/203­­­—1997),该标准对非天然皮革面料的鞋类三包期规定为1个月,但该标准于2003年已被新地方标准(DB31/203­­­—2003)所取代,因此,非天然皮革面料的鞋子的三包期限应为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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