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有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规定,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企业提交年度报告时须附以下资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含附件)原件;
2.《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2份(下载链接附后);
3.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 提供两份完整出厂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复印件,企业有不同类别产品的,应按照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抽样产品类别,分别提供两份完整出厂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复印件。出厂检验报告中不带关键控制检验项目的,企业还需提供两份带关键控制检验项目的检验报告(实施细则未规定关键控制检验项目的产品除外);
5. 检验比对报告,每次1份(实施细则未规定比对试验的产品除外);
6. 有委托生产加工的,提交委托生产加工备案表复印件1份;
7. 按照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抽样产品类别分别提供获证产品在用标识1份;
8.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附:上海市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点击下载) |